校发〔2018〕82号
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党组织:
《皖南医学院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审批表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13日
皖南医学院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党〔2009〕2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包括学生团体)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学校主管此项工作的部门为党委宣传部。
第三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是我校宣传思想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充分发挥其在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中的作用,以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术交流,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
第四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
第五条各单位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一会一报”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1.二级学院举办的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须经主办单位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批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2.职能部门举办的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3.面向二级单位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须经本单位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批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4.团总支、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由校团委负责审批,报宣传部备案。
5.挂靠学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须经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6.邀请境外人员(含港、澳、台地区)担任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执行,由外事处按外事相关规定审核,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7.各单位在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同时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7〕16号)精神,执行相关规定。
8.各单位在敏感时期举办的或内容涉及敏感问题的报告会等,须经主办单位所在二级党组织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六条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人、讲座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讲座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严禁举办。
第七条主办单位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要如实填写《皖南医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见附件),提前1个工作日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其中,300人以上的大型报告会同时报保卫处备案,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第八条各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申请被批准后,主办单位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讲座或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等。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主讲人、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须重新办理申办手续。
第九条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秩序维持、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并指定专人(管理员)对活动进行过程监督。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将有关情况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上报审批部门及党委宣传部。
第十条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内容材料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传播,未经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均不得流向社会。
第十一条学校人员被其他单位邀请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凡未经学校批准,我校师生在校外作此类报告、讲座的,其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我校师生作为此类报告、讲座报告人,须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一经查实,要对主办者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校内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管理的实施意见》(校发〔2009〕93号)、《皖南医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办法》(宣传〔20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