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8〕135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8年8月7日
皖南医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经费,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16〕8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变更省属本科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事项的通知》(皖教秘发〔2018〕2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5〕107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基建工程项目指需要报省教育厅备案或发改委审批立项,并经芜湖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维修工程项目指所有使用财政拨款或学校自筹资金(含使用单位自筹,下同)等进行的建筑、水电、绿化、管线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等的维护、维修、检测、改造、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维修工程项目分为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协议维修工程项目和采购维修工程项目。零星维修工程项目,指工程预算在5000元以下维修工程项目;协议维修工程项目指工程预算在5000元到50000元之间的维修工程项目;采购维修工程项目指工程预算在50000元以上的维修工程项目。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实施全校的基建维修工程,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预算
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由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的,实行备案制。实行备案制项目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备齐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备案后拟申请省统筹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由省教育厅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拟申请中央预算内高等教育基本建设资金的基建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制项目需按相关文件要求,备齐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后,转呈省发展改革委立项。
审批制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立项后,学校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教育厅审核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展改部门批准后,学校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经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评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取得项目备案、审批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调整申请,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手续:
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2.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3.建设规模或项目投资有较大变动;
4.备案、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
第九条所有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均应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未列入学校年度维修计划和财务预算的项目(除零星维修工程和应急抢修工程外)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条协议维修和采购维修工程项目由使用(管理)部门按照学校年度预算和项目建设报送的时间要求,根据本部门设施设备完好状况和发展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维修工程项目需求,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后勤管理处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力量对申报的维修工程项目进行勘查论证,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的维修工程计划和预算,报财务处汇总立项。
零星维修和应急抢修工程项目预算由后勤管理处在年度公共设施维护费预算中按20%比例预留。
第十一条零星维修工程项目随报随修,由使用(管理)部门申请,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批。
协议维修工程项目由使用(管理)部门申请,后勤管理处负责踏勘现场、制定方案、编制概算,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采购维修工程项目由使用(管理)部门申请,后勤管理处组织力量踏勘现场,会同使用(管理)部门制定维修改造方案,编制工作量清单,确定工程概算;报分管校长审批后,编制采购需求,送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突发事故及水电气等应急抢修工程,后勤管理处可作应急处置;重大情况须报知分管校长决策处置。事后及时补办必要的立项、审批及施工手续。
第三章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形式,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附属的货物和相关的服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相关规定或学校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采购维修工程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省市及学校有关采购管理规定实施采购。
零星维修和协议维修工程项目由学校协议维修单位负责施工。
第十六条采购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编制采购要求(含技术要求和评分办法)、草拟施工合同。上述材料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财务处会签后,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会签后的采购要求(技术要求和评分办法和合同)。
第十七条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的维修工程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收到采购需求后一周内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在收到采购需求后的两周内组织采购。
具体采购方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拟定,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中标(成交)单位公示期满无异议,国有资产管理处于2日内将中标(成交)通知书送达后勤管理处和中标(成交)单位,同时将采购文件、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副本)等全套资料转后勤管理处备施工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采购完成维修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并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应急抢修工程不纳入采购范围,由后勤管理处召集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现场确定抢修队伍、适用定额(含材料价格)和施工附加费,并做好记录;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实施。
被召集部门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原则上由后勤管理处全权代为处理;批准实施程序不变。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开工前准备;
(二)组织参加与基建维修工程有关的技术交底、定期例会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的有关会议,协调解决有关技术和其他问题;
(三)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情况;
(四)按照有关规定,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审核工程变更、工程签证;
(五)审查施工单位使用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七)负责竣工决算初审;
(八)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
(九)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十)负责办理资产增值移交和基建维修项目资料归档;
(十一)负责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事宜。
第二十二条基建项目和重大维修改造工程的管理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应认真履行计划管理、质量控制、计量审核、合同管理等职责。
第二十三条后勤管理处应明确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管理与监督,履行本文所述各项工作职责。
维修工程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应同时明确项目责任人和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期间技术咨询、现场对接,并协助提供相应施工条件。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应不定期检查工地,对工程、材料质量和工序进行监督。必要时参加工地现场会议,掌握工程进度,加强工作衔接。
第二十五条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涉及隐蔽工程内容,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学校后勤管理处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并由项目负责人会同审计处,共同做好隐蔽工程记录、核定隐蔽工程量签证单。
涉及变更和签证的,按本文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变更和签证包括设计变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量漏项、学校功能需求变更和现场变更。
变更和签证由使用(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提出,基建工程项目经工程监理认定,按审批权限,由后勤管理处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后实施;重大变更须财务处、审计处参与论证审核。特殊情况,可事后说明原因,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审批权限:单项变更估算造价2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实施;单项变更估算造价2000元至5000元的,后勤管理处处长签字实施;单项变更估算造价在5000元至30000元的,报分管校长审批实施;单项变更估算造价在30000元以上的,报校长审批实施;重大变更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涉及隐蔽工程内容,后勤管理处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确认,由项目负责人会同审计处和工程监理,共同做好隐蔽工程记录、核定隐蔽工程量签证单。
第二十九条采购维修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变更和签证,超过合同价款部分,根据审计报告的结算价格,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直接签定补充协议。
按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可在工程量清单中编制10%暂列金额;编制暂列金额项目原则上不再签定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基建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学校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勤管理处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勘探、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初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报请芜湖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由后勤管理处组织。零星维修工程项目验收由后勤管理处组织,使用(管理)部门参加;协议维修和采购维修工程项目验收由后勤管理处组织,使用(管理)部门、财务处参加。
第三十二条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每周集中进行;验收前2个工作日,后勤管理处将工程概况、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发到参验部门;验收工作参照前述文件和相关工程规范进行。
参验部门填写验收报告应明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达到使用要求,并对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作简要说明;没有明确意见的视同验收合格。
第五章结算审计
第三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勤管理处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7天内反馈补充材料清单,施工单位补齐相关材料后,填写结算审计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完成竣工结算报审。
第三十四条后勤管理处在30天内完成对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初步整理、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在与财务处进行工程付款对账后,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结算审计资料报分管校长签批,送审计处审计。
初步审核内容包括:1.工程决算是否符合合同内容要求;2.工程中变更或经济签证手续是否齐全;3.工程量变动情况审核;4.工程验收是否合格。
第三十五条维修工程项目验收合格,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结算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单、设备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后勤管理处,项目负责人在7个工作日内对工程量进行初步审核,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审计处审计。
第三十六条审计处在收到后勤管理处维修工程送审材料后,对送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反馈意见和补充材料要求。自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原则上30个工作日出具审计定案表,并及时联系施工单位确认。
基建项目审计按省市及学校关于基建工程审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按包定价格采购的设备设施检测、维保等服务类合同,项目验收合格或由使用(管理)部门出具服务达标证明,付款金额无变动的,按合同办理付款手续。
应急抢修工程,按现场协定适用定额、材料价格和施工附加费,完善材料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审计处审计。
第三十八条报送审计和申请财务付款的所有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无法取得原件的,应说明理由和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后勤管理处公章。
第三十九条工程审计应坚持客观公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核增核减,在审计过程中应根据审计进度和实际需要适时要求施工方、管理方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可再次进行现场工作量确认;不得强制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方作出不合理承诺。
第六章工程付款
第四十条基建或重大维修改造工程和以设备安装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项目,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第四十一条基建工程进度款支付,可按时间或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付至合同价款(除暂列金额部分)的80%,审计结束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7%;留3%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退还。
第四十二条采购维修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可付至合同价(除暂列金额部分)的70%,审计结束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7%;留3%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退还。
零星维修项目和协议维修工程项目不留质保金,以协议维修单位履约保证金统一承担质保。
第四十三条工程付款审批按照学校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由部门预算的维修改造经费,在施工前应做好资金归集;不做资金归集的,结算支付时须经预算部门和后勤管理处负责人联签。
第七章资料归档
第四十五条后勤管理处应安排专人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基建工程项目归档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立项审批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文件、竣工图、工程验收文件、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各种施工、订货合同、主要建材检测报告、质量保修书等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基建工程项目归档资料整理完成后,应及时交学校档案室,按国家规定立卷归挡,作永久保存。
第四十六条维修工程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资料。归档材料包括:立项审批文件、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签证文件、工程验收文件、工程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竣工图、质量保修书等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各类地下管线图、建筑物预埋管线图,除了按规定存档外,各相关使用单位还应多制备一份供日常查询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校政〔2015〕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