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机构
第一条学校成立“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成员由其他校领导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学校设立“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团委、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成立“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秘书、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具体评审工作,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按程序上报学校。
第二章奖励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3000元/生/年,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困难程度分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
第三章申请基本条件和评选要求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和评选要求:
(一)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实行综合测评的二级学院,综合测评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评选要求:
1.国家奖学金评选必须符合学校学业优秀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2.国家奖学金评选在执行评审标准时要突出对学习成绩的要求,在评选范围内的学生,严格按学习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推荐。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和评选要求:
(一)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应在评选范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同学中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评选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必须符合学校学业优秀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在执行评审标准时要突出对学习成绩的要求,在评选范围内的学生,严格按学习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推荐。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和评选要求:
(一)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评选要求: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执行最高资助标准,享受最高档4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级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严格落实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政策,不得突破国家、省和学校政策规定、任意解读、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落实信息公示制度。评审中要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合理保护参评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在评选范围内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年级(专业)评议。年级(专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按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要求提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在年级(专业)范围内反馈评议结果,无异议后提交学院评审小组。
(三)学院推荐。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核各年级(专业)上报的评议结果及推荐材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学校评审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复核二级学院推荐材料,评审委员会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评审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具体评审机构(为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学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评审实施办法:
(一)评审机构依照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上报的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评审机构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和纪律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上报的评选材料,听取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助提供便利;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三)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召开预备会。由评审机构负责人主持,全体评审成员参加。评审机构负责人向评审成员介绍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程序,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2.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成员按照要求对上报的评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四)评审机构对上报的评选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上报材料是否规范、完整;
2.评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推荐的候选学生条件是否符合上级和学校有关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文件规定的推荐资格。
(五)评审机构如发现有违反评选工作程序或所提供的评选材料和数据不完整、不真实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重新报送评选材料。
(六)评审机构如发现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上级和学校有关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文件规定的推荐资格,应不予通过,取消其评选资格。
(七)评审机构完成评审工作后,汇总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校政〔2010〕1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