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8〕67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8年5月15日
皖南医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建立健全采购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规范采购工作程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政府采购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所有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工作必须依法合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必须注重节俭办学、资源共享,做到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采购工作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实施。设组长一名,由校长担任,全面领导采购工作;常务副组长一名,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负责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采购管理法律法规,起草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三)负责学校进口产品论证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年度采购活动;
(五)负责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工作;
(六)负责采购项目档案整理工作;
(七)负责遴选校内评标专家、管理校内评标专家库;
(八)负责监督和检查校内部门采购工作;
(九)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为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经费来源、项目规划、采购品目及技术方案,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
(一)校办公室负责各党政部门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审核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类采购项目的审核工作;
(三)科研处负责科研类采购项目的审核工作;
(四)学生处负责学生军训服装等采购项目的审核工作;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工程项目、校医院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后勤服务等采购项目的审核工作;
(六)人事处负责人才资助经费等采购项目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科学、合理,禁止化整为零,规避学校统一采购;负责部门自行采购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建立健全部门自行采购管理制度等内控机制,建立采购项目台账和项目档案,自觉接受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采购管理办公室、监察处和审计处等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监察处是我校负责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九条审计处是我校负责采购活动审计管理的部门,对我校采购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采购范围与分类
第十条采购范围按采购内容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药品及医疗器械、教材图书、学生大宗用品、专用材料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或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设计、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商务服务等。
第十一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自主采购两类。
政府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学校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校内自主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十二条校内自主采购包括学校统一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
学校统一采购是指采购学校统一采购目录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校内部门自行采购是指采购学校统一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统一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每2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因自然灾害、重大事项等引起的,且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可先进行项目建设,后履行采购程序。
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学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实施。分散采购项目,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采购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自行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学校统一采购原则上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价谈判;
(四)磋商;
(五)单一来源议价;
(六)询价;
(七)商城采购;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是指在学校门户网站或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采购预算达到省财政厅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八条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及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只能从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第十九条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条竞价谈判是指学校通过在学校门户网站公告或直接邀请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直接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价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项目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项目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价格因素为主要因素的项目。
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在报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准可以转为竞价谈判的,或者谈判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只有两家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一条磋商是指学校通过组建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学校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磋商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学校统一采购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单一来源议价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议价方式采购:
(一)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经公开招标或磋商或竞价谈判或询价采购,只有一家单位符合采购需求的;
(五)同一年度内,与已经完成采购项目的品目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且时间要求特急的。
第二十三条询价采购是指学校对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第二十四条商城采购是指在省政府规范文件认可的网上商城实施采购的采购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均可采用商城采购,财政厅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部门自行采购可采用商城采购、单一来源议价、定价采购(如超市采购)等方式。货物类采购原则上以商城采购或定价采购为主。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项目采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各预算部门应结合部门资产存量和资产使用现状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需求。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保证资源合理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
第二十七条采购需求的编制不得含有排他性的要求。采购需求的编制与审核不得为同一人。
第二十八条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结合学校发展规划、校年度预算等情况对预算部门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论证。对于单件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需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供论证材料。
第二十九条严格控制进口产品采购。因教学、科研需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学校(分管采购校领导、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处负责配合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第三十一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工作。
第三十二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报采购需求;
(二)组织采购需求论证;
(三)编制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四)申报采购计划;
(五)组织委托采购;
(六)签订合同并报备;
(七)组织验收;
(八)支付资金;
(九)整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涉及仪器设备需后期进行安装的项目,需经后勤管理处就安装条件进行论证,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四条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项目部门需邀请三名及以上校外专家进行论证,并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公示和报批。
第三十五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书面合同签订工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他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书面合同签订工作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上报、备案工作。
本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部门在自行初步验收后3日内在验收单上签字,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第三十八条工程以及和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会同项目部门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项目验收;货物和其他服务类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项目部门和相关业务人员共同参与,参照采购文件,对标的物品种、规格、型号、配置、数量、质量、性能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登记入库。
第三十九条项目部门不得随意更换合同标的物。如遇合同标的物停产,需由原中标产品生产厂家提供证明,并由中标供应商提供比原中标标的物性能更优的产品。
第四十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工程以及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他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务处负责支付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四十一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项目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一项目一档案”。
第六章纳入校内统一采购计划的项目采购程序
第四十二条学校年度采购计划确定后,采购管理办公室整理下发部门年度采购计划通知书。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采购计划外的采购。年中临时增加的急需、特需的零星采购项目,且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部门需提交立项申请和采购申请表等材料,经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采购管理办公室每年12月份停止接收采购任务,应急情况除外。
第四十四条纳入校内统一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合同会签;
(三)组织采购;
(四)公示中标、成交结果;
(五)合同签订与履行;
(六)组织验收;
(七)资金支付;
(八)整理档案。
第四十五条列入年度采购计划且采购需求明确的项目,采购管理办公室可直接组织实施采购。采购需求需进一步细化的项目,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科学研究项目有采购需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采购需求,经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和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需要提前实施采购的项目,由项目部门提出申请,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学校经济合同管理文件中提供的通用合同模板不适用于采购项目的,项目部门应完成合同文本的会签工作。
第四十八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拟定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文件,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的项目采购文件,应做到“一编一核”,编制人与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四十九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在学校门户网站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信息(不需要公示的除外),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将中标、成交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部门,项目部门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十一条工程以及和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会同项目部门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项目验收,后勤管理处应在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7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并验收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货物类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项目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参与,参照采购文件,对标的物品种、规格、型号、配置、数量、质量、性能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验收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登记入库。
项目部门及时组织验收,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验收工作。
合同签订经办人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十二条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部门应按合同约定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三条项目合同履约期期满后,无异议,项目部门应及时配合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五十四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项目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一项目一档案”。
第五十五条学校自行实施的分散采购项目按照学校统一采购工作程序进行。
第七章质疑和投诉
第五十六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提出与答复和投诉的提起和处理遵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政策如有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校内自主采购活动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按照《皖南医学院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试行)》规定处理。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学校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的采购活动,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校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采购活动应自觉接受省财政厅、教育厅采购监督部门和学校各部门以及全校师生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学校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业务知识。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
第六十一条学校审计处应当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学校各部门和各部门采购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采购管理部门、采购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校内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学校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采购规章制度的;
(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三)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按合同供货完成后,拖延验收或无故拒绝验收的;
(五)拒绝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七)在采购活动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六十三条有违纪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国家和上级部门采购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六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学校采购业务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可单方面终止委托合作关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发售招标文件可适当收取费用,用于招标文件制作成本支出及其他支出。
第六十七条采购管理办公室可从校内或校外遴选具有工程、货物和其他服务类采购项目相关业务知识、工作经验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级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组建采购项目评审人员数据库,用于学校采购项目评审。
第六十八条采购项目评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素质和业务知识。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其进行采购业务培训。
第六十九条采购项目评审人员应自觉接受学校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项目评审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采购管理办公室有权取消其项目评审资格,必要时学校采购监督部门可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学校附属医院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对于非支出性项目,需要确定实施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6〕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