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8〕68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采购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8年5月15日
皖南医学院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精神和《皖南医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校采购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所有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人员应当回避。
采购当事人职责
第四条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我校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五条学校委托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六条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采购活动。
第七条采购人是指进行组织和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采购需求部门、采购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等。
第八条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向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九条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必要时取消其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资格。
第十条学校监察处和审计处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采购分类
第十一条学校采购一般有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和校内部门自行采购四个类别。
第十二条政府集中采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各项规定,委托省政府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分散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进行,可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也可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统一采购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可以自主采购,也可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部门自行采购由项目所属部门(以下简称“项目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等确定。
第十八条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应当由部门财务“一支笔”审批确定。
第十九条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各类采购项目,应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标价含义、评标时间、评标标准、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工期的确定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密、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
项目部门提出采购需求报采购管理办公室,校内统一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招标文件的规范要求编制招标公告或邀标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1.采购管理办公室在学校门户网站或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
2.邀请招标的项目,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采购管理办公室或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4.招标项目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其中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5.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三)接受投标人投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投送标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逾期未送达的,采购管理办公室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拒收。
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管理办公室或集中采购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
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委派或抽取。
2.校内统一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项目部门代表和技术、经济方面的校内外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校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和评标。特殊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直接确定。
3.评标委员会采取实名方式,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承诺等为依据,确定中标候选人,并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发现投标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取消该单位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资格。
4.评标委员会建议对入围单位进行考察或进一步开展商务谈判的,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提出书面考察报告。
(五)确定中标单位
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评标完成后,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评标结果5个工作日内办理定标手续。中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编制评审报告,提出初步定标意见,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编制评审报告,提出初步定标意见,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确定中标供应商。
2.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评标结果3个工作日内办理定标手续。中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编制评审报告,提出初步定标意见,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编制评审报告,提出初步定标意见,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发布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
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2.校内统一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在学校网站或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项目部门与中标单位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标前合同、项目评审意见、中标人承诺等订立书面合同。
(七)签订合同
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法等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向财政厅备案。
2.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及分散采购项目,中标单位补齐履约保证金后,项目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中标人不按时签订书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采购管理办公室报经学校同意后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八)退还投标保证金
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2.学校统一采购及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自签订合同5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在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处理,停止采购活动。
(一)有效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且项目部门不能支付的;
(四)技术方案存在重大缺陷,不宜继续招标的;
(五)因重大变故取消招标任务的。
如出现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况,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废标的处理:
(一)采购管理办公室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原则上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三)因项目特殊原因需要采用招标以外其它采购方式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应当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对投标人提出的质疑或投诉,按《皖南医学院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方式,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统一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价谈判、磋商、单一来源议价、商城采购和询价采购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符合《皖南医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的适用条件。且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采用竞价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校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项目部门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须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网上公开邀请或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拟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如谈判内容无实质性变化且不影响价格的,最后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上次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六)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
4.提出拟成交供应商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需经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采用磋商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磋商小组。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校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项目部门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编制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预算、采购具体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报价要求、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三)发布磋商公告。在学校门户网站或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磋商公告,发售磋商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到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参加磋商采购活动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时间要求紧的,可从学校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
(四)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五)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在报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准可以转为磋商的,或者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只有两家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六)确定拟成交供应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从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七)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同第二十六条第(六)款。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采用单一来源议价方式的,校采购管理办公室须将采购项目信息以及单一供应商信息在学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如无异议,方可实施。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在采购项目评审人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议价小组。议价小组由项目部门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得小于成员总数的2/3。
专家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校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项目部门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得小于成员总数的2/3。
(二)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须明确询价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到市场现场询价的可不制定询价文件。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网上公开邀请或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在投标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拟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六)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同第二十六条第(六)款。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款执行。
(八)对于零星货物采购项目或者时间紧急等特殊项目,可组织市场询价小组按照高效、便捷的原则到实体店或网店进行询价。
第三十条采用商城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部门登录网上商城网页,选定所需商品,确定供应商、数量等,提交订单;
(二)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订单,
(三)确定供应商,项目部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四)项目部门负责联系供应商,接受货物,并支付资金。
第五章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程序
第三十一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皖南医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申报的采购计划应报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政府采购计划应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全面、完整地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应根据学校财务预算编制进度同步编报采购需求计划,部门年度财务预算明确后,各部门应按照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年度采购计划编制时间要求,详细明确部门年度采购计划中的项目名称、采购品目、采购数量、详细参数、采购金额、资金构成、执行计划等内容。采购需求不明晰的,不得列入下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应按照批复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时间。
第三十六条年度采购计划批复下达后,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限内编制采购任务申报书,经学校(分管采购校领导、校长)批准后,通知财务处申报采购任务。
第三十七条项目经集中采购机构审核需要补充材料的,各预算部门应在接到采购管理办公室通知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报,并配合采购文件的拟定。
第三十八条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加强与集中采购机构的沟通协调,尽量缩短采购程序启动时间。
第三十九条采购管理办公室应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按时派员参加开标、定标,参与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商城采购的,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安排2名及以上采购人员进行采购。
第六章纳入校内自主采购的项目采购程序
第四十一条校内统一采购项目应当应按照《皖南医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校内各部门自行采购项目可参照纳入校内自主采购的项目采购程序组织实施,也可自行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流程。
第四十三条校内各部门自行采购活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项目评审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议价小组或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校监察处报告。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或违规干预,应当及时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或校监察处报告。
第四十五条采购当事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议价小组或询价小组的评审人员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议价小组或询价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议价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七章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同意后,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申请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期限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九条采购项目部门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敦促供应商按期供货,自觉做好到货验收工作,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纳入学校统一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如出现采购品目、规格完全相同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且其中一个采购项目已完成采购的,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后,可委托已完成采购项目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承担项目实施任务,也可重新组织项目采购活动。
前款指定委托实施的采购项目,其履约保证金按已完成采购项目的标准缴纳;合同参照已完成采购项目约定的标准签订。
第八章质疑和投诉
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询问、质疑以及对采购活动的质疑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受理,采购管理办公室、项目部门配合。供应商的投诉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对学校自主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询问、质疑以及对采购活动的质疑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受理,供应商的投诉由学校监察处受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市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皖南医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国资〔2016〕3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