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7〕118号
各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7年9月4日
皖南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省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1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资助工作的基础,是学生获得资助的重要依据,只有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其它奖助对象要求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项目。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精准,同时,认定工作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五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秘书、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
第七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 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组长由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中当学年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等级及依据
第八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参照芜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分档认定。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等级: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认定为“特殊困难”档次;
(二)孤儿、父母一方已故,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
(三)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身体残疾学生;
(四)父母双方均因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五)直系亲属或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且无医疗保险,造成家庭严重负债;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变故等使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一)来自贫困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二)父母双方暂时失业或父母一方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三)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四)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五)由于其他原因生活确实无法保障的学生。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等级:
(一)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平均收入低;
(二)家庭经济贫困,无力全部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
(三)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
(五)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取消其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并在处分期内者;
(三)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四)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三条学生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第十四条学生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校生欲申请认定,可从校学生工作处网页直接下载《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或由政府代章)。
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集中认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每年9月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认定工作,每年3月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对因家庭遭受临时变故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随时进行认定,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生及时做出调整,对家庭经济状况转好的学生适时终止认定。
第十七条每年9月,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递交《调查表》。
第十八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扶贫手册》直接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九条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及依据,认真进行评议,合理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将审核结果以适当方式、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相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应按照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报送至学生处,同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上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经适当方式公示,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全校的认定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学院应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隐私和尊严,避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应注重日常观察、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其本人又不愿意提出贫困认定申请的学生,要予以特别关注,通过个别动员等方式主动帮助其申请认定。
第五章教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认定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引导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生显著变化,学生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审核。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应加强资助育人教育。加强勤俭节约、自立自强教育,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加强感恩诚信、资助育人教育,鼓励学生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修订)》(校政〔2012〕12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