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7〕151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研究机构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7年11月9日
皖南医学院研究机构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研究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促进学科研究方向的凝练和科研资源的有效整合,更好地推进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夯实我校“双一流”建设基础,现结合我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机构以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为主要任务,以建设本学科领域省内领先、国内先进的科研创新平台为目标,重在承载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科技开发,获取高水平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形成有特色、有优势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打造形成一流学科研究基地。
第三条研究机构的设立坚持“精简高效、突出特色”的原则,充分利用校内外相关研究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构建出一批有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科研平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校级研究机构,二级学院自主设立的研究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立足实际自主制定设立标准。
研究机构的组建
第五条研究机构根据研究内容可设置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研究机构。
1.基础研究类研究机构主要从事具有原创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研究生,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研究成果主要以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为主。
2.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研究机构主要从事科技成果的应用、开发和转移转化,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企事业委托项目,研究成果以技术转让、研发、专利为主。
第六条研究机构名称统一为:皖南医学院xxx研究中心(所、室)。各研究中心(所、室)设主任(所长)1名,副主任(所长)1-2名。研究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各研究机构负责人不能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校级研究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研究机构主要任务与职能
1.致力于学科建设,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构建学科特色,促进学科和学位点建设。
2.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加强学术交流,提高知名度。
3.培养硕士生或博士生。
4.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推动成果转化。
5.构建校内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提高人力资源和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6.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沟通、交流和协作,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第八条校级研究机构组建应具备的条件
1.有相应的优势学科为依托,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鼓励多个相关学科进行校内或校外联合组建研究机构。交叉学科、特色学科的研究机构可优先建立。
2.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绩,具有承担和完成国家或地区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3.具有学科适度交叉、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其中骨干科研人员不少于5人。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敢于创新,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具备高级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4.能通过多渠道持续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每个研究机构近三年在研项目不得少于4个,其中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得少于1个,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自然科学类研究机构近三年内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20万元;或年均SCI收录论文不少于3篇;或近三年获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1项;或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或制定行业技术标准1项。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机构近三年内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元;或年均CSSCI收录论文不少于1篇;或近三年获厅级以上奖励成果1项。
5.有相关的实验室或研究基地作为支撑条件,有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能保证提供研究手段和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条件,原则上学校不另外提供场地及人员配备。
遴选与审批
第九条原则上每五年组织一次校级研究机构的遴选工作。如需与外单位联合创办研究机构,应由校内拟创办单位牵头,按标准条件及程序随时申报。
第十条研究机构遴选由科研处组织,各二级学院(直属附院)组织申报、专家委员会论证,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研究机构的设置与建设管理实行学校统一规划与指导下的校、院(直属附院)、研究机构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研究机构的管理部门为科研处,负责研究机构建设的规划、监管、建设成效的考核等工作。二级学院(直属附院)负责依托本单位研究机构的立项申报、建设过程管理及条件保障等工作。研究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研究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研究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所在研究机构的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组织实施等工作。组织研究人员申报各级各类研究课题,积极开展横向联合、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等工作。
2.结合学科特点,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研究机构及团队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并定期检查完成情况。
3.负责人员、物资设备、经费等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4.定期向所在学院和科研处报告研究机构工作进展情况,填报年度建设成效考核表和工作总结等。
第十四条学校分年度给获批建设的校级研究机构拨付建设经费,用于基本条件改善、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等。各直属附院所属校级研究机构的建设经费由附属医院按学校统一标准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研究机构建设经费的审批及使用范围
1.研究机构建设经费的审批管理参照《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校政〔2017〕98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研究机构负责人权限等同于项目负责人。
2.研究机构建设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小型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印刷费、学术交流会务费、差旅费、教师培训费等。
3.研究机构建设经费的使用及决算应遵循校内经费审计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研究机构属于学术研究机构,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科研合作协议或合同必须由所在二级学院(直属附院)审查批准并签章,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如需以法人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应由科研处审核,按程序申请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七条研究机构形成的各项成果,需标注“皖南医学院xxx研究中心(所、室)”为作者单位。
评估与考核
第十八条研究机构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要有年度计划和年终总结。每年12月底之前,研究机构要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备科研处。
第十九条学校对校级研究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校级研究机构实行中期检查、期满评估制度。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将停拨后期资助经费,期满评估优秀者直接进入下一轮立项建设周期。
第二十条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作为推荐申报省级研究机构的重要依据。对缺乏竞争实力,争取不到相应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或管理运行不善的机构,学校将予以撤销。
附则
第二十一条印章管理
1.校级研究机构不得私自刻制印章,如因工作确实需要,可参照《皖南医学院印章管理规定》(〔2015〕12号)执行。未经审核批准私自刻制印章,对外使用引起纠纷或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并引起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及该研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2.经批准持有印章的校级研究机构,印章由该机构负责人保管,并作为直接责任人对印章的合法、正确使用负全部责任。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只限于学校内部往来文本、科技合作中的技术文本以及对外一般性工作联系文本,不得用于各种经济活动,包括签订任何经济或技术等项目合同,亦不得用于项目申报。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研究机构负责人已到退休年龄,应由学院重新遴选推荐,并报科研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二级学院(直属附院)可根据需要,在科研处指导下,自主组建院级研究机构,并报科研处备案,为培育校级研究机构奠定基础。院级研究机构名称统一为:皖南医学院xxx学院xxx研究中心(所、室),建设经费由二级学院自筹,并由二级学院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