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7〕170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教学实验中心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7年12月4日
皖南医学院教学实验中心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
实验教学是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促进我校实验中心建设,提高实验中心管理水平,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实验中心设置应符合学校人才培养要求和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满足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专业(学科)建设需要。
第二条实验中心的设置应体现统筹兼顾、资源共享、高效率、高效益的原则。原则上以学院为单位设立教学实验中心,承担该学院的实验教学。
第三条实验中心的设置要紧密配合通识教学、专业基础教学、专业教学,充分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预期效益等综合配套因素。
场地及人员配置
第四条实验中心需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实验中心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450平方米;配备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实验中心要有相对完备的实验教学与管理队伍;实验教学人员充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实验中心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三章设置程序
第七条实验中心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均须经学校审批。
第八条学院对拟设置的实验中心进行充分论证,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报教务处。
第九条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进行审核,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并发文执行。
第十条按学校文件规定设置的实验中心,方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并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中心调整、撤销后,涉及到的仪器设备、用房、资料等,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经学校批准新建、调整、撤销的实验中心,涉及到的建制、人员等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管理及职责
第十三条实验中心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学校以宏观管理为主,综合管理各实验中心教学发展建设规划和实验教学质量。学院检查督促实验中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验中心组织制订、实施年度教学计划和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实验中心要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术活动、学科、专业技能竞赛等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平台。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开展学术研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学院定期考核实验中心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
第十五条加强科学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对实验中心的人员情况、仪器设备状况、设施环境状况以及运转状况等各方面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学院定期检查实验室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技术安全、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加强实验中心的环境保护。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实验室生物制品、微生物、生化制品、放射性物质及辐射源等的监管。不随意排放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任何废气、废水和废渣。
第十八条实验中心各类人员工作岗位、职务评聘、职称晋升等,应根据实验中心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校人事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主任(副主任)的设置
第二十条实验中心设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2名。主任原则上由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学院聘任,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四年,若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在任期间不能履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相应工作,由所在学院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并备案。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
(三)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聘任时年龄能任满一届(四年)。
第二十三条实验中心主任职责
(一)制定实验中心的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建立健全本实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做好实验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制定岗位责任及本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分配、培训及考核。
(五)实验中心经费的预算和使用、仪器设备管理和维护,建账建卡,保证账、卡、物相符。
(六)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按时按量开展各类实验项目,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七)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与报告,及时为主管部门提供实验中心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实验中心设置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校政〔2007〕13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