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7〕17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7年2月22日
皖南医学院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监督管理,全面掌握合同订立、履行、归档、纠纷处理情况,对合同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在参与经济活动时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所订立(变更、解除)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各类服务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合同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合同主管部门,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为其业务归口管理范围内各部门所签订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合同事项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
第四条各合同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合同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一)合同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对合同承办部门签订合同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对其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2.每年度对学校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分析;
3.对各部门报送的合同履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正确、合理的处理意见。
(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日常跟踪和敦促;
2.对已履行完合同进行登记和统计;
3.参与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三)合同承办部门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相关合同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2.根据授权负责合同签订并报备其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
3.负责已生效合同的全面履行;
4.接受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章合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合同监督方式
(一)填报合同履行情况表及总结
1.各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填报本单位合同履行情况表(见附件),报送其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并抄送合同主管部门。
2.各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合同执行工作总结报送其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并抄送合同主管理部门。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合同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份对全校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2.检查方法
(1)查阅合同签订、履行的相关资料。
(2)抽查合同。合同是否规范,条款是否齐全,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是否合法合规。
(3)听汇报。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合同管理情况的汇报。
(4)其他检查方式。
第六条合同监督内容
(一)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有无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2.合同会签是否规范,有无按会签意见修订合同;
3.经济合同专章使用是否规范;
4.合同台账是否完整,有无设置合同管理人员;
5.合同有无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和归档。
(二)合同签订情况
1.合同签订是否有依据;
2.合同资金是否落实,是否超预算;
3.合同签订程序是否符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4.是否有不签订或补签合同情况;
5.合同变更、补签程序是否规范;
6.合同条款是否准确、有效,是否合法合规。
(三)合同履行情况
1.双方是否及时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2.合同标的经验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售后服务承诺或优惠政策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违约情况处理、补救措施是否及时到位;
5.合同履行完成有无遗留问题。
第七条合同监督程序
1.合同主管部门在合同检查前需对已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的合同进行统计分析,确定被检查的合同项目。
2.由合同主管部门牵头,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会签部门参与,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完成对已确定合同项目的检查或抽查。
3.检查完毕,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就检查情况交换意见。合同主管部门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合同管理工作检查情况报告。
4.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合同管理工作检查情况报告。被检查单位对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报告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报送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处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1.违反学校有关合同管理规定、招投标管理制度签订合同的;
2.在合同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合同签订、履行信息的;
3.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职责,使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引起合同争议的;
4.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问题,承办部门未及时协调、纠正,引起合同纠纷的;
5.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侵权行为,合同承办部门隐瞒不报、不积极采取措施的;
6.非客观原因,因合同承办部门责任给学校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7.其他违反合同管理的情形。
第九条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由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会同合同主管理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会议讨论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