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7〕29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根据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6〕20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对《皖南医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6〕138号)部分条款以及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进行补充规定。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开竞争研发项目:通过公开竞争取得的科研项目;
后补助科研项目:学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财政按政策奖补支持的科研项目;
稳定支持科研项目:学校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自主开展科研活动的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由社会需求单位,如企业、事业、政府机构等委托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项目。
上述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遵照本规定执行。
二、属性认定。各部门、单位采购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类由科研处审核认定。
三、预算编制。各部门、单位科研项目需采购的仪器设备应随部门年初预算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中追加的科研项目需采购仪器设备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学校不安排无预算采购。
四、进口论证。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专家论证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学校定期将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情况向省财政厅进行备案。
五、采购实施。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自行选择评标专家。专家评审费执行采购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放标准或学校有关劳务费发放标准。
六、确定中标。按照《皖南医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国资〔2016〕371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七、补充合同。合同履行中,项目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科研仪器设备,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如果采购项目有剩余资金,报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八、其他。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皖南医学院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