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7〕37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7年4月1日
皖南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门类(类别)均可接受相应的学位申请,并可授予相应门类(类别)的硕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德端正,达到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具备硕士学位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门类(类别)的硕士学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学术学位申请者需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
(四)在学期间,必须以第一署名,且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公开发表(或拟录用)一篇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五条专业学位申请者需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类别扎实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具有运用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内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
(四)非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和非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必须以第一署名,且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公开发表(或拟录用)一篇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
(一)在学期间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记过以上处分且在申请学位前未解除处分者。
(二)在论文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三章课程及考核要求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课程分学位课和选修课。学位课成绩合格标准为75分及以上;选修课成绩合格标准为60分及以上。课程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读期间,应修完培养方案所选课程且获得相应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规定的考试课程中,如有不及格课程,可在论文答辩前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九条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实践学习,并通过考核。完成必修环节,考查合格;完成学术活动。
第十条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需通过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章实践培养及能力要求
第十一条学术学位申请者需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实践环节学习和训练,并通过考核。
第十二条专业学位申请者需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专业技能实践学习,并通过各阶段实践能力考核;具有较强的实践分析、思维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能力水平。
第五章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学术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应以研究生阶段的研究内容为核心,辅以文献综述、资料汇编及翻译资料等。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并能够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一定的创新能力,其成果对本学科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从行(企)业实际出发,紧密结合行(企)业需求,体现行(企)业特点,具有科学性与实用性,鼓励与专业最新进展密切相关的自主选题。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研究报告、实践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案例分析研究、调查报告等。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并能够表明作者具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体现学位申请者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其成果对本学科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三)学位论文具体内容及格式要求参照《皖南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四)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论文作者必须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和科研诚信原则。学位论文要求由研究者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学位论文需注明作者在其中的贡献度和具体研究内容。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资料和数据具有可溯源性。对涉及国家机密和尚不能公开的研究结果,以及临床研究报告论文中涉及研究对象隐私和权益等问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和11月,申请人应在答辩前3个月提交论文。
第十五条导师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写出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培养单位负责人、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写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和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报送研究生学院审核,提交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经审核符合基本要求的,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学术不端检测,通过检测方可送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双盲”形式。送审的论文不得出现学校、导师、作者等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信息;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和导师评审论文的单位和专家。
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时,学校聘请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的2位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人中如有1位持否定意见时,增聘1位评阅人;3位评阅人如有2位持否定意见时,则不能申请论文答辩。
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评审时,学校聘请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的3位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3位评阅人中如有1位及以上持否定意见时,则不能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高级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外单位专家,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其指导论文的答辩。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单位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主席名单应在答辩前报学校备案。
第十九条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以公开方式举行。论文答辩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维护学位声誉。答辩应由答辩秘书专门记录。答辩记录要准确完整,并由答辩秘书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答辩决议由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答辩决议必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第二十条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学院审查批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一年内修改论文可参加答辩,费用自理。
第七章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和12月举行会议。
第二十三条符合我校硕士学位授予要求的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材料经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单位)审核汇总,报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结束后,填写学位授予决议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有效。
第二十六条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
第二十七条如发现已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学校可撤销其学位。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还需达到下列要求:
(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二)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需为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且所申请的专业类别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招收专业相对应。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5级专业学位研究生、2017级学术学位研究生、2017级非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和非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起实施,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