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6〕11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皖南医学院采购项目申请表
皖南医学院
2016年1月13日
皖南医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规范招标采购工作程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皖南医学院章程》,参照省厅相关政府采购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科研经费以及代收代支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采购工作必须依法合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必须注重节俭办学、资源共享,做到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二章 采购范围与形式
第四条采购范围按采购内容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药品及医疗器械、教材图书、学生大宗用品、专用材料等。
工程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商务服务等。
第五条采购按组织形式可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校内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科研经费等资金采购省政府适时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省政府指定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校内自行采购是指学校使用代收代支资金、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限额标准以上依规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学校可以依法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六条校内自行采购项目原则上必须由学校统一招标采购,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七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项目单位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分次采购,规避政府采购,但预算调整的除外。
第八条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就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引发的采购项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如遇到相关情况则可按应急预案处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招标采购工作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实施。设常务副组长一名,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办公室下设招标采购中心。
第十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机构工作职责
(一)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研究审议学校采购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2.审核学校年度采购计划、采购方案和经费预算;
3.讨论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审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完成情况和采购经费使用情况;
5.讨论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二)招标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招标采购的各项法律及规章制度,负责拟定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2.负责编制学校年度采购计划书,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3.负责组织学校进口设备论证;
4.负责委托集中采购项目的计划申报、组织实施、合同签订、货物验收、资金支付等;
5.负责审核校内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发布采购项目信息公告;
6.负责开标、评标、定标的组织工作,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7.负责建立并不断完善评标专家库,依规组建评标专家组;
8.参与采购项目标前合同的审核和会签工作;
9.负责采购档案的归档工作;
10.负责各类采购信息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招标采购中心具体负责各类采购项目组织与实施,并承担招标采购办公室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经费来源、项目规划、采购品目及技术方案,并提出明确采购意见(如遇部门职责调整则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校办公室负责各党政部门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用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办公家具、实验材料、学生实验服、学生用耳机、教材及相关服务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科研用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办公家具、实验材料及相关服务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四)学生处负责学生军训服装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各类维修项目、校医院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后勤服务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七)人事处负责人才资助经费等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监察处负责依法对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受理诉拆举报,审计处负责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首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针对采购内容、数额及供应商特点等不同情况,按照依法合规的原则,可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按照本办法执行。按规定纳入学校年初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项目,按照省财政厅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在校园网站或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站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准。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只能从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通过网上公告或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直接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项目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学校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学校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4.校内自行采购的工程维修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学校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第五章 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采购需求;
(二)组织采购需求论证;
(三)编制学校年度采购计划书;
(四)申报采购计划;
(五)组织委托采购;
(六)签订合同并报备;
(七)组织验收;
(八)支付资金。
第一节申报采购需求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学校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一上”的时间,布置学校各预算单位申报采购需求方案,采购需求方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申报理由、采购类别、物品品目、规格型号、详细参数、需求数量、预算金额、执行计划等。
第十六条 通用办公设备需按省厅适时下发的配置标准及预算编制,对于配套使用才能实现使用功能的成套设备或系统需整体申报。参数的编制不得含有排他性的要求。
第十七条各预算单位申报的采购需求方案须报其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汇总。
第二节组织采购论证
第十八条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需结合学校发展规划、预算年度工作任务以及资产存量、使用现状等,对预算单位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论证,保证资源合理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对于单件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需由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供论证报告。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进口设备采购。因教学、科研需要,确需采购进口设备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涉及仪器设备需后期进行安装的项目,需经后勤管理处就安装条件进行论证,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一条 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邀请三名以上校外专家进行论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节编制采购计划书
第二十二条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应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科研经费或其他资金用于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必须全面、完整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三条各预算单位需根据确定的学校年度草案,在原“一上”采购需求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项目名称、采购品目、采购数量、详细参数、采购金额、资金构成、执行计划等内容。采购需求不明晰的,不得列入下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应根据上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以及各预算单位申报的采购预算,编制学校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书,于学校预算“二上”前报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四节申报采购计划
第二十五条各预算单位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按照批复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科学合理地安排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
第二十六条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后,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须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编制书面采购申报计划书,经学校批准后,通知财务处申报采购计划。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与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及时跟踪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情况,加强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的沟通联系,督促政府采购任务书尽早下达。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门应于政府采购任务书下达1日内告知招标采购办公室。
第五节组织委托采购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接到政府采购任务书2日内,书面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同时根据项目采购预算归集采购资金。
第三十条项目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核需要补充材料的,各预算单位应在接到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通知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报,并配合招标文件的拟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加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沟通协调,督促尽快启动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十二条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应按照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按时派员参加开标、定标,参与确定中标人。
第六节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或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皖南医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校政〔2015〕5号)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经过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向省财政厅报备。
第三十五条 因中标供应商原因逾期不签署合同或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及时书面函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节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自行验收后5日内向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书面提出验收申请,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第三十七条设备和服务类项目验收工作由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牵头组织,工程维修类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或相关专家共同参与,参照原招投标文件,对标的物品种、规格、型号、配置、数量、质量、性能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填报验收单并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属于固定资产的需登记入库。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更换中标标的物。如遇中标标的物停产,需由原中标产品生产厂家提供证明并由供应商提供原中标标的物性能更优的产品。
第八节支付资金
第三十九条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或按合同约定实行分阶段付款方式的,项目单位在收到供应商发票7个工作日内,通过招标采购办公室上传相关资料提交省财政厅审核,同时填制《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单》提交财务部门,申请支付资金。
第四十条 财务部门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单》及相关资料3个工作日内,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验收报告、相关凭证、审批程序等内容,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支付资金。
第六章 校内自行采购程序
第四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采购计划外的采购。年中临时增加的急需、特需零星采购项目,项目单位需报相关业务处室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需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每月10日前将采购计划报送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原则上11月以后不再安排采购活动,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十三条校内自行采购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项目单位需就采购项目填写《皖南医学院采购项目申请表》(见附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论证材料、经费来源、技术及商务要求、完成时间等。分别报相关业务处室、分管领导审批后立项。
(二)标前合同会签
根据《皖南医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项目单位须完成采购项目标前合同文本的会签,与审批后的《皖南医学院采购项目申请表》一并报送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
(三)组织采购
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书面提出采购实施方案(包括采购方式、时间安排等),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后实施,依法依规确定项目拟中标单位。
(四)公示中标结果
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须在校园网站或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站发布中标公告信息(不需要公示的除外),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中标人交足履约保证金后领取中标通知书。
(四)签订合同
项目单位签订合同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六节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五)组织验收
项目完成后,验收工作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七节有关规定执行。
(六)支付资金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须按合同的约定及有关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资金结算。
第四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须按有关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提供履约保证金的项目,由其供应商在质保期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书面向项目单位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项目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办理。
第七章 质疑和投诉
第四十六条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其质疑和投诉,按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校内自行采购项目投标单位如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内就投诉事项书面向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投诉,也可向学校监察处投诉。如质疑和投诉超出规定时间或无明确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办公室接到供应商或监察处转来的质疑和投诉后,应安排专人审查、核实质疑和投诉材料,必要时召集该项目原评标专家组进行复议,议定答复意见和结论,书面向监察处和供应商反馈。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九条经核查,如质疑和投诉有效,将取消原中标人资格,按招标文件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采购;如质疑和投诉无效,将继续原招标采购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发售招标文件可适当收取费用,用于招标文件制作成本支出及其他支出。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单位的采购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投标人、成交供应商、评标专家或工作人员违反招标采购之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1〕1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