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6〕12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6年1月13日
皖南医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招标采购工作管理水平,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
第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业务处室,须按照《皖南医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校政〔2016〕11号)之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依法合规、严格程序,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第四条学校监察处负责对招标采购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章 招标采购方式工作程序
第五条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各类采购项目,应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标价含义、评标时间、评标标准、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工期的确定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密、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
项目单位提出招标文件初稿(重点是技术和商务要求)报招标采购办公室,招标采购办公室按照招标文件的规范要求编制招标公告或邀标书。
(二)发布招标公告
1.招标采购办公室在学校网站或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
2.邀请招标的项目,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招标采购办公室依法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足15日的,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当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招标项目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其中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5.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三)接受投标人投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投送标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当拒收。
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办公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组成评标专家组评标
1.评标专家组由项目单位代表以及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招标采购办公室依规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专家,组建评标专家组,组织开标和评标。特殊项目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直接确定。
2.评标专家组采取实名的方式,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承诺等为依据,确定中标候选人,并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评标专家组经评审,发现投标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取消该单位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资格。
4.评标专家组建议对入围单位进行考察或进一步开展商务谈判,则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相关组织工作,并提出书面考察报告。
(五)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标的为5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中标单位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书面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中标标的为5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提请召开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以票决方式确定项目中标人。
(六)发布中标公告
招标采购办公室在学校网站或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如出现异议,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调查并做出结论。
(七)签订合同
公示无异议或调查结论确定无问题、中标单位补齐履约保证金后,招标采购办公室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标前合同、专家组评审意见、中标人承诺等订立书面合同。同时报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中标人不按时签订书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采购办公室报经学校同意后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八)退还投标保证金
自签订合同5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第六条 在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处理,停止采购活动。如出现第七条第三款情况,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一)有效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的;
(四)技术方案存在重大缺陷,不宜继续招标的;
(五)因重大变故取消招标任务的。
第七条废标的处理:
(一)招标采购办公室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原则上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三)因项目特殊原因需要采用招标以外其它采购方式的,应当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
第八条 对投标人提出的质疑或投诉,按《皖南医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非招标采购方式工作程序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符合《皖南医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的适用条件。
第十一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依规组成谈判小组。小组由项目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须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网上公开邀请或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在报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准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的,或者谈判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只有两家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拟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如谈判内容无实质性变化且不影响价格的,最后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上次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六)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
4.提出拟成交供应商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需经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款执行。
第十二条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磋商小组。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依规组成磋商小组。小组由项目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编制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预算、采购具体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报价要求、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三)发布磋商公告。在校园网站或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磋商公告,发售磋商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到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参加磋商采购活动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四)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五)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皖南医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第三条情形的,最后报价可以为2家。
(六)确定拟成交供应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从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款执行。
第十三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校招标采购办公室须将采购项目信息以及单一供应商信息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期限为5天。如无异议,方可实施。专家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依规组成询价小组。小组由项目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小于成员总数的2/3。
(二)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须明确询价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网上公开邀请或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在投标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拟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六)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同第十一条第六款。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