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6〕20号
党委各部门,附院党委,各党总支,行政各处级部门、单位:
《中国共产党皖南医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皖南医学院院长工作规则》已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学习贯彻落实。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皖南医学院
2016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共产党皖南医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中国共产党皖南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6号)、《皖南医学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校发〔2016〕19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皖南医学院院长(以下简称“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党委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报告的内容为: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党代会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年度工作情况;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等。
第六条党委会议是学校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二章 党委会议议事范围
第七条 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落实上级组织、部门下达的重要任务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第八条 研究谋划全面从严治党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研究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德育、人才、统战、群团、离退休、关心下一代、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研究审定学校章程、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免校本部科级及以上干部和附属医院处级干部;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审批附院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研究确定校领导工作分工及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规定和校长办公会议建议,讨论决定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一)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学生、医疗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人事编制、年度进人计划、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年度财务预决算50万元以上年度预算外项目的立项、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
(四)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附属医院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甲乙类设备采购项目和300万元以上的修缮改造项目;
(五)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合作办学、合作办医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和决策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和纪委副书记列席。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七条党委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可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也可由学校领导直接提出。凡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做充分准备,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由分管校领导签署上会意见,并在会议召开两天前将有关提案材料送党委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审定是否列入议题。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党委书记应与校长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列入议题。党委办公室应将议题材料提前一天送达各位委员和有关人员;各位委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质量。
第十八条党委会议议题确定后,与会人员应按既定的议题审议。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议不予讨论。每个议题一般应先由提案部门、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然后出席人员充分讨论,党委书记末位表态。讨论时与会人员应紧扣议题中心,认真负责、简明扼要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九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提高议事效率。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党委会决议、决定。会议决定多个议题时,应逐项表决。
会议议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对暂不能议决的议题,应有明确说明,留待下次会议再行研究议定。
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咨询有关专家和组织。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重大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如果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时,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校干部选拔任(聘)用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听取组织部门的考核意见(在向党委会议汇报前,组织部集中听取纪委办公室、人事处、审计处、统战部对拟提拔任职干部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拟任干部人选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干部任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禁止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根据需要可以党委名义印发文件或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通知,由党委书记审签。会后需要贯彻落实的,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坚决执行。在决议、决定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决策进行调整,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由党委书记审定,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研究、讨论并实行决策的重要会议,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会场;确有紧急公务,须经会议工作人员通报。
第二十七条党委会议与会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应停止处理日常事务,以保证会议秩序和严肃性。
第二十八条除党委委员和工作人员外,其他列席人员应按顺序,由党委办公室通知具体时间及要求,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相关议题议决,即自动退会。
第二十九条党委会议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或授权传达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议决情况,禁止发布与党委会议决议不一致的意见。
第三十条党委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会议内容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一条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案的汇总收转、议题的拟案、有关材料的准备以及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间服务、整理会议纪要和决议通知等。未经党委书记批准,不得调阅或复印党委会议记录;涉密的党委会议记录一律不得复印。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党委书记应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三条党委委员应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的要求,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并向党委会议汇报党委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健全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制度。党委办公室负责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对于贯彻执行党委决议、决定不力或不到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核实情况后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皖南医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校发〔2009〕78号)同时废止。
皖南医学院院长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6号)、《皖南医学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校发〔2016〕19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皖南医学院院长(以下简称“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和独立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三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分工负责制度、决策咨询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议事,研究、审议或决定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工作。具体包括以下重要事项: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的实施方案。
(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
(三)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
(四)审议或审定教学、科研、管理等行政工作制度。
(五)研究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六)讨论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员工进行调配和奖惩,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讨论决定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调整方案,招生、就业、学生事务管理等有关事项。
(八)审议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讨论决定校本部100万元以下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其它预算外支出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和资金使用情况。保护和管理校产,筹措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九)讨论决定对外合作交流有关事项,聘请名誉、客座教授等有关事项。
(十)部署协调全校行政工作,听取职能部门、学院、附院的重要工作汇报。
(十一)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一般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审定。负责提案的单位应做充分准备,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由分管校领导签署上会意见,并在会议召开两天前将有关提案材料送院长办公室汇总,报校长审定是否列入议题。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研究,校长应与党委书记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列入议题。院长办公室应将校长办公会议有关材料提前一天送达与会人员。未经审定的议题,不予讨论。
第九条每个议题一般应先由提案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背景、论证材料、方案建议、工作措施、预警预案等情况,分管校领导作必要补充,出席人员充分讨论。议事时须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的,分管校领导可向校长请示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会议与会人员须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应暂停处理日常事务,保证会议秩序和严肃性。
第十二条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必须出席,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事先应留下明确意见。其他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会场,确有紧急公务,须经会议工作人员通报。除传达、落实任务外,与会人员应严格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不得外传议决情况,不得发布与会议不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除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外,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办公室通知具体时间和要求,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相关议题议决,即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根据需要可以行政名义印发文件或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通知,由校长审签。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已经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禁止在小范围内重新决定或擅自更改。在决定和决议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决策进行调整,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由校长审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院长办公室并报分管校领导,必要时书面报告。院长办公室负责对行政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执行会议决定和决议情况进行督办、催办和协调,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对于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决议不力或不到位的,监察部门要在核实情况后按照政纪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会务工作由院长办公室具体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案的汇总收转、议题的拟案、有关材料的准备以及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间服务、整理会议纪要和决议通知等。
第三章 分工负责制度
第十九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负责协调行政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校长向副校长布置工作任务,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条副校长、督导员负责做好分管或协管工作,努力完成校长布置的工作任务,自觉接受校长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校长和副校长、督导员之间,副校长和副校长、督导员之间要经常沟通、配合和补台,保持学校行政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章决策咨询制度
第二十二条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前,校长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进行决策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材料,以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医护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学术相关事务,应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听取校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五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校长每学期要向学校党委报告一次学校行政工作。对党委决定的重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应及时报告,接受党委的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校长每学年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学校行政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学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内容,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院长工作规则(试行)》(校发〔2009〕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