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5〕5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皖南医学院经济合同会签单
2.皖南医学院经济合同用印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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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
2015年1月8日
皖南医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对外经济活动,加强学校各项经济合同的统一管理,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现就皖南医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合同专用章使用范围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学校在参与经济活动时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合同。
学校(包括各部门、学院)对外签订(含变更、解除)的所有经济合同(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各类服务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均要加盖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主办部门及职责
提出合同事项的部门,其经费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为合同主办部门。委托省政府集中采购或采购预算归集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自采货物类合同主办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工程类(含修缮类)及后勤服务类合同主办部门为后勤管理处,图书类合同主办部门为图书馆。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合同的草拟及报批。
三、合同专用章使用原则及审批程序
1.经济合同签订实行会签机制。
2.合同签订和项目实施前,合同主办部门须做好调查和论证,草拟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同时附上该项目的立项报告及拟对外公布的招标文件等资料,分别报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国资处等部门作合法性、合规性、政策性审查,审查部门需在两天内提出意见,并由部门负责人在“皖南医学院经济合同会签单”(见附件1)上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印章。必要时还应咨询学校法律顾问。合同主办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合同,必要时由国资处召集审查部门共同会商。此合同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外公开发布。
3.合同主办部门接到中标通知书,根据评审专家建议进一步完善合同条款,两天内到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取印鉴审批单,按要求填写“皖南医学院经济合同用印审批单”(见附件2),同时附上项目立项报告、中标通知书、专家评审报告等资料报校领导审批。
4.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权限。
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项目合同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合同在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报校长审批,学校授权合同主办部门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5.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根据审批意见用印,材料不全的一律不予受理。
6.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的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合同主办部门需报一份合同于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
四、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
1.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经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国有资产管理处必须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用印。
2.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用印登记制度,统一合同编号。合同经办人需登记合同名称、用印部门及具体经办人等事项。
3.印章保管人员需严格遵守用印保密制度,规范用印,印迹清晰,用印位置应加盖在签字人姓名上面,不得歪斜和倒置。
4.合同专用章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毁损或擅自交与他人,不得用作其它用途,不得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五、其他事项
1.经济合同实行授权负责制,谁签订谁负责。
2.合同主办部门应对合同以下内容认真进行审核并负有全责:
(1)合同项目的真实性;
(2)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对学校不利或有损学校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
(3)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是否明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3.合同签订后,主办部门应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标的额、对方单位、履行过程、交接情况、验收情况等。
4.合同主办部门报送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指定本部门承办人具体负责,不得由对方单位人员代办。
5.未按本规定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经济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不得作为办理验收、财务结算依据。
6.凡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学校声誉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监察部令第18号)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皖南医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校政〔2010〕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