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5〕15号
行政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皖南医学院科研成果、专利、学术论文、科技专著、纵向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皖南医学院科研成果、专利、学术论文、科技专著、纵向科研项目奖励标准.doc
皖南医学院
2015年1月20日
皖南医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表彰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为校本部教职工获得或完成的下列成果及项目:
1.取得国家、省级登记的科研成果和获得国家、省(部)级、相关厅局(含地级市)级、学校科学技术奖励的科研成果;
2.获授权的专利;
3.正式出版的科技著作、科普读物、译著等;
4.正式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5.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所奖励的科研成果须是国家、省、相关厅局(含地级市)正式颁奖的三类成果(发明奖、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奖),不含各类学会评选的成果(如中华医学会、药学会、预防医学会以及其它各级学会)。
第四条 所奖励的论文仅指正式发表在期刊上的论著,不包括综述、书及书中的章节、会议摘要以及在各种杂志增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等,论著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皖南医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五条 所奖励的科研成果、专利均应以皖南医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有明确署名者。以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
第六条 所奖励的纵向科研项目均应以我校为依托管理单位,以项目主管部门的批文为准。项目立项后一次性发放奖励。
第七条 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专利、科技著作、纵向科研项目等奖励由个人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成果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著作/译著原件、论文复印件、国家科技评估机构出具的学术论文检索报告等),科研处审核材料后,报人事处。
第八条 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专利、科技著作、纵向科研项目等奖励由项目负责人领取。若属集体成果,所得奖金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其中第一完成人的奖金额度不少于奖金总额的60%。
第九条 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专利、科技著作、纵向科研项目等的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剽窃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学术论文的奖励必须符合教育厅关于论文学术相似性检测的要求,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30%。
第十二条 同一奖励内容获得不同级别奖励时,以最高奖励标准核发奖金(不含上级给予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专利、科技著作、纵向科研项目等只奖励一次,不重复享受。科技专著只奖励前三版。
第十四条 在校生、离退休人员等获得科研成果的奖励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附属单位的科技奖励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 皖南医学院校内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医〔2003〕91号)、《关于校内津贴修订和补充的若干意见》(皖医〔2004〕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