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5〕6号
行政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5年1月8日
皖南医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发挥学校科研优势,加大科技服务与成果转化力度,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承担的各类自然及人文社科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作研究等;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
纵向项目下达文件的依托单位中没有本单位署名的,一律视为横向项目,但其管理依据相关纵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一律视为横向科研项目,其管理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采取学校和学院分级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处为学校横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为横向项目经费管理部门。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项目洽谈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处与财务处提供相关指导与服务,与委托方共同确定项目的任务指标、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任务书、项目技术方案。
第五条项目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合同书由科研处负责审查,由学校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及对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相关部门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技术合同文本及学校相关审核表格,保证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学院负责审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合同能力,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
(三)科研处负责审查合同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学校权益是否得到保护,风险责任、违约赔偿条款是否合理,审查相关知识产权条款。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作为立项依据,项目组须及时将合同书及相关资料交科研处登记存档。经费到达学校指定帐户后,项目方可立项。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科研处代表学校对各类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负责项目的合同审查、监督,以及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成果转化、专利申请、宣传推广等工作。所在学院负责项目的协调与监督、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以及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人员组织、经费使用等全面负责;项目承担学院对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时间保证,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完成研究任务;科研处对在研横向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督促项目组按时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条 为了保证项目按合同实施,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由原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因故延期、中止、撤销或变更项目内容,由项目组与委托单位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报送委托方出具的验收意见(或等同书面材料)、项目成果等结题材料。项目结题后,科研处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三条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违约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与对方协商,依照合同条款约定或按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及时处理。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校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依职责和权限对项目经费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到账后,科研处依据本办法出具立项证明,财务处负责建账、办理经费卡,项目负责人掌握经费卡按规定使用经费。经费的使用接受学校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按照单笔到账经费编制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按项目组、学院、科研管理部门三级审批程序管理。
(一)项目组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负责制定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代表项目组签署意见。
(二)所在学院审核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签署审批意见。
(三)科研处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和学院意见,签署审批意见。
(四)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核批,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执行。
(五)各有关人员需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责任,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科研项目办理结题验收和经费决算后剩余经费为项目结余经费。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人员经费和外协费等。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材料费、差旅费、加工费、通讯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与维持费等。
(二)设备费含项目所购置的相关仪器设备等,所购设备按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三)人员经费包括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人员经费的使用占到帐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30%,发放标准根据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和实际完成任务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由所在学院负责人签批报销。
(四)外协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合作单位、合作费用执行,转拨的外协费须经所在学院和科研处批准,并附合作协议和合作单位资质证明,方可转拨。外协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九条间接费用是指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支出。主要包括学校项目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费用等。其中绩效支出费用占到账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一)科研处提取到账经费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用;财务处按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提取票据管理费用等。
(二)绩效支出费用是指间接费用中扣除学校项目管理费用后的剩余费用,该剩余费用拨入所属学院横向科研项目专项账户,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对绩效支出费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执行。其中所在学院提取的部分占绩效支出的比例不超过10%。
第二十条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后的剩余经费,该剩余经费拨入所属学院横向科研项目专项账户;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对结余经费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所涉及到的税收费用,按国家与地方相关规定执行,由项目经费或项目组成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直接经费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经费支出超过4000元,须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超过8000元,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超过10000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产学研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平台合作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可开展方式多样的产学研活动,充分利用科研平台资源,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等相关工作,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平台。
鼓励师生员工依托产学研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平台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类科技、人才计划项目,承担各类横向合作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二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可利用我校科研平台建设企业研发中心,进行科技研发活动,优化科研资源配置。研发中心挂牌前必须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涉及成果及经费分配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科研平台合作所获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横向项目经费管理,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的分配参照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科研平台负责人负责直接经费的使用审核,经费使用范围主要为完成委托方任务所必须花费、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方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