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5〕17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5年1月20日
皖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和《皖南医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校发〔201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预算经费(含代管经费、基金等)的支出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经费支出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格支出审批程序,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绩效性。
第二章经费支出分类及其内容
第四条学校经费支出分为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等五大类。
第五条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离退休支出。
(一)教育事业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为学校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科研事业支出是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行政管理支出是学校行政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四)后勤保障支出是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五)离退休支出是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第六条上缴上级支出是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七条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八条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其他经费支出是学校除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各类经费支出,包括各类代管经费支出、基金支出、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三章经费支出项目设置
第十条 根据经费支出管理需求,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对各类经费的支出实行项目设置分类管理,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按学校管理级次和需要,逐步推行校、院(部门)二级运行管理,学校经费分为校级经费和部门经费,校级经费包括学校管理的预算经费、代管经费和基金项目等经费。部门经费包括部门预算经费、部门管理的代管经费和基金项目等各类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管理的预算经费项目类别主要有: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住房保障经费、医疗经费、其他统筹等经费。
第十三条学校管理的代管经费项目类别主要有:学生教材费、学生保险费、新生体检费、学生工作服费、校园IC卡充值款、新生军训服装费等经费。
第十四条学校管理的基金项目类别主要有: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等基金。
第十五条各部门预算经费项目类别主要有:基本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部门管理的代管经费和基金等项目类别主要有:部门事业发展留存基金、各类专用基金、部门办理支付的各类保证金、代管经费等。
第四章经费项目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 学校管理的预算经费项目开支范围:
(一)在职人员经费:支付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性支出以及其他各类在职人员经费。
(二)离退休人员经费: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待遇和各类津补贴以及其他各类离退休人员经费。
(三)住房保障经费:支付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等住房保障经费。
(四)医疗经费:支付在职、离退休等各类人员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统筹经费:学校事业发展中发生其他各种费用。
第十八条代管经费项目开支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和具体代管项目指定用途、范围开支,不得从中开支与该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基金项目开支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用途、范围开支,专款专用,不得从中开支与该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各教学部门预算经费项目开支范围:
(一)基本公用经费
1.经常性经费:各教学部门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常性运转维持支出,包括办公经费、行政性差旅费、其他交通费、公务接待费、电话费、邮电费等。
2.其他基本公用经费:各教学部门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除经常性经费之外的其他运转维持支出。
(二)项目经费
1.运转维持类项目:各教学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公用经费之外所发生并作为项目经费管理的保障性支出,包括生产实习费、实验材料费、体育维持费、就业指导费等。
2.事业发展类项目:各教学部门为促进事业发展实现发展目标,在基本公用经费之外所发生并作为项目经费管理的发展性支出,包括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教职工培训、人才建设以及组织各种集体活动等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3.其他项目经费:在运转维持类、事业发展类之外所发生的其他项目支出,开支范围按照项目用途等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各职能部门预算经费项目开支范围:
(一)基本公用经费
1.经常性经费:各职能部门开展日常行政管理活动履行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经常性运转维持支出,包括办公经费、差旅费、其他交通费、公务接待费、电话费、邮电费等。
2.其他基本公用经费:各职能部门开展日常行政管理活动履行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除经常性经费之外的其他运转维持支出,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网络运维费、宣传费、会议费、职工培训、活动支出、专项工作经费等。
(二)项目经费:各职能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公用经费之外所发生并作为项目经费管理的支出,开支范围按照项目用途等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各教学部门、职能部门的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公务接待。
第五章经费支出审批人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分为项目、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等级次。实行项目制管理的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经费支出审批人,教研和科研类项目支出按纵向管理路径审批,需校领导签批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或总支书记)为本部门经费支出审批人;实行归口管理的经费支出,归口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为该经费支出审批人;分管校领导为其分管(联系)部门经费支出审批人;校长为学校重大经费支出的审批人。
第二十四条各级经费支出审批人员应将签名字样报学校财务处备案。各部门审批人员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部门经费支出审批人因学习、工作需要,在离校期间,应当授权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代管行使经费支出审批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报财务处备案并预留签名字样。校长离校期间,可授权委托其他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各级经费支出审批人员应学习并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对照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在审批权限内审批。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绩效性负责。
第六章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第二十六条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回避制度,经费支出审批人本人以及直系亲属经办的支出业务应当报上一级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经费支出审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根据单笔支出金额大小划分经费审批权限,由低级别分别向上一级别审批人逐级审批,审批人需审核经费来源,在审批权限内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生效。
第七章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二十九条实行项目制管理的项目经费支出审批人单笔支出审批权限:
(一)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各类经费;
(二)劳务费审批权限另文规定。
第三十条部门经费支出审批人单笔支出审批权限:
(一)公务接待费1000元以下(含1000元);
(二)市内交通费200元/月(含200元)以下;
(三)重点学科经费、科研项目经费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含8000元)。教研类项目、学位点建设经费参照执行;
(四)除上述费用外,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其他各类经费;
(五)劳务费审批权限另文规定。
第三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经费支出审批人单笔支出审批权限:
(一)研究生导师津贴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
(二)重点学科经费、科研项目经费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教研类项目、学位点建设经费参照执行;
(三)劳务费审批权限另文规定。
第三十二条分管校领导单笔支出审批权限:
(一)公务接待费1000元以上;
(二)市内交通费200元/月以上;
(三)除上述费用外,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其他各类经费;
(四)劳务费审批权限另文规定。
第三十三条校长审批权限:
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后100000元以上的各类大额经费。
第八章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一)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工资及其他政策性津贴、表彰奖励经费、外聘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人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提供名单、标准和金额,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审签后,由财务处审核发放。人事处应当于每年元月提供完整工资表。凡发生人员、标准、金额增减变动或扣款、冻结、补发、解冻等,人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出具书面通知。
(二)加班费、值班费:各部门定期汇总加班、值班情况,人事处及相关部门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审批,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审签后,由财务处审核发放。
(三)住房公积金:按政策规定比例计算单位补助金额和个人扣缴金额,并提供“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汇缴情况说明”及“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含人员增减变动情况),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审签后,由财务处按月汇缴。
(四)医疗经费:加入医保前,凭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和住院结算表,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审签后,由财务处审核办理。加入医保后,按照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五)公务接待费:凭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包括收款单位出具的正式发票、收据,消费清单和公务接待申请单等),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审签后,由财务处审核办理。
(六)差旅费:凭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包括收款单位出具的正式发票、收据、车票、飞机票、会议通知等),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审签后,由财务处审核办理。工作调动、职工探亲等旅费分别按组织部、人事处规定标准,由组织部或人事处审批,交财务处审核办理。
(七)干部培训、国内外师资培训费:凭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包括收款单位出具的正式发票、收据、车票、飞机票、会议(培训)通知等),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审签后,由财务处审核办理。
(八)因公出国(境)费:工作人员经学校同意因公出国(境)的,须外事办办理相关手续,回国后凭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包括收款单位出具的正式发票、收据等),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审签后,由财务处审核办理。
(九)工会经费:凭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包括收款单位出具的正式发票、收据,各种领款人员签字名单等),按工会相关政策审批后,由财务处审核办理。
(十)设备、材料购置费:凭采购合同原件、验收人签字的验收报告、原始发票等,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审批后,由财务处审核办理。
(十一)大型维修改造经费:按合同结算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合同等要求提供相关原始凭证,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审签后,由财务处审核办理;结算支付工程款尾款时,还须提供审计报告等。
(十二)基建工程款:支付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时,根据合同等要求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工程进度表,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审签后,由财务处审核办理;工程变更按照《皖南医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5〕16号)执行;项目结算支付尾款时,还须提供工程审计报告、尾款支付申请书、工程验收合格说明等。
(十三)其他各类经费:凭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包括收款单位出具的正式发票、收据,各种领款人员签字名单,内部结算单等),按分级审批权限审签后,由财务处审核办理。
(十四)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如遇特殊情况,现金借款应由分管校领导签批,其他所有借款按以上程序及权限进行审批。
(十五)跨部门的修购类经费支出,实行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经费支出审批人联签。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经费支出接受监察处、审计处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六条各级审批人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经费支出的核算和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经费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校政〔2006〕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