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3〕28号
党委各部门,各附院党委,各党总支;行政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经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学校党委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 皖南医学院
2013年4月27日
皖南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学校应当定期召开教代会,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决议,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和落实教代会代表提案。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决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含直属附属医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的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2%左右,附属医院的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2%左右。教代会代表的产生,由教代会筹备工作组提出选举方案,报学校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代表条件、选区划分、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产生办法。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中心的原则,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少数民族及民主党派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以各分工会和直属附属医院为单位选举产生。
第十条 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各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负责人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也可以合并组成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副团长各一人。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任期内因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而受到法律、党纪、政纪处分,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罢免、更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任期届满进行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中若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有效,原单位不再增补;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举单位根据规定的程序补选本单位代表,报教代会工作机构备案,并向下一次教代会预备会会议报告代表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处室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人员或列席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召开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选举和表决须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由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和代表团团长及教师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核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提交大会的议题、议程;
(三)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事项和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十八条 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大会设秘书长1人。
第十九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主持闭会期间的工作。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在每届教代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一般由11至13人组成,筹备组根据执委会的组成人选要求,提出预备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批准后,提交大会选举。执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原则上由当选为执委的分管教代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校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兼秘书长。
因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一年以上的,其执委资格自行解除。执委会可根据情况讨论提出增补人选,并按程序进行缺额补选。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和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教代会执委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换届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筹备工作。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在未产生教代会主席团前领导小组负责筹备换届的具体工作。主席团一经产生,会议期间的具体工作由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如组织组、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组等。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有: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出教代会执委的建议名单等;
(二)征集大会提案,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三)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中心议题,报学校党委审定;
(四)起草学校行政工作等大会报告;
(五)广泛征求将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文件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学校党委审定;
(六)拟定大会日程和各项议程;
(七)做好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八)学校工会于会后一周内将召开教代会的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作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五)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审议学校行政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会工作提案工作等报告;
(二)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及改革方案;
(三)确认闭会期间的决定事项;
(四)换届时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组成成员;
(五)表决通过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时,可根据议题分段进行。工会工作报告等内容可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时段进行。必要时以专项工作内容向教代会报告。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及办理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提案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且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否则不能作为提案。不能把意见和要求当作提案,
提案要一事一案,一案一表。提案人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附议人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必须包括案名、案由、具体建议三方面内容。“案由”力求简要,“内容”具体明确,符合实际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八条 提案的征集。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由教代会执委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明确征集起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
(一)提案工作组收到提案后,及时进行编号、登记、审核、分类。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规范要求,给予立案登记;
(四)不符合要求的提案,可作为建议,不予立案,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五)对内容正确合理,但一时尚没有条件解决的提案,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提案的办理和落实:
(一)经立案后的提案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学校领导审阅,由教代会执委会召开提案承办部门负责人会议,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
(二)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制订实施计划和措施,应在一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办理意见,并将提案办理意见送提案工作组。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办部门负责牵头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作出合理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提案落实的检查与反馈:
(一)提案工作组要对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发布提案处理的相关信息;
(二)凡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否落实,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承办部门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
(三)所有提案办理、落实完毕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由工会存档备查。提案工作组应向教代会作上一次提案办理工作的报告。
第七章 教代会决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或通过、决定。
第三十三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一)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五)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三十四条 决议、决定的实施:
(一)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临时抽查的形式进行;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作出专门汇报并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决议、决定的修订。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由分管校领导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第八章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经党委同意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
(二)由教代会执委会或学校工会负责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各专门工作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会议确定的问题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应为教代会代表发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建档、存档范围:有关教代会的召开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报告、讲话、方案、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记录等;校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资料。
学校教代会档案资料由学校工会保存,并建立健全接收、查阅、移交等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