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5〕57号
党委各部门、各附院党委、各党总支: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已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皖南医学院党校(以下简称党校)建设,推进党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在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从事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党校是培训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阵地,是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党校教育是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坚持党校姓党根本工作原则,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通过党校教育,努力为学校建设一支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干部队伍;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建设一支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党校教育教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教学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的原则;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三)坚持分层、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
(四)坚持教学改革与创新的原则;
(五)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先进典型人物和专家相结合实施教学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严格党校内部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二章 领导与机构
第七条党校由学校党校和学院分党校组成。
第八条党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一至两名。校长由学校党委副书记兼任,副校长由组织部长、副部长兼任。
党校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
第九条 有学生的二级学院党总支设置分党校。分党校校长由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分党校日常工作。分党校在二级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党校组成人员需报党校备案。
第三章 教学与研究
第十条 建立两级党校教育培训体系。党校和分党校分工明确,各有侧重。党校负责对分党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学管理进行统一指导,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1.培训处、科级干部;
2.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
3.培训党务、政工干部和理论骨干;
4.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培训班和研讨班;
5.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1.根据党校的教学计划,具体组织和落实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教学工作;
2.负责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组织管理和学习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分党校要按照党校教育教学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好教育教学工作,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党校教学要结合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学员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并以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为教学首要任务。
第十二条 党员经常性教育的主要内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党章和党纪党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政策、国情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技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教育等。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教育,党性教育、“四个全面”的教育,党的历史、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党纪党规和反腐倡廉教育,党情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等。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主要内容:以党章为核心的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教育等。
第十五条 党校教育教学要与时俱进,在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等方面不断创新。采取长班与短班相结合,系统教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课堂讲授与课外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考察实践相结合,组织调研与自主选学相结合,根据学员的不同特点,采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还可以增加社会实践环节等,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 党校应当根据不同类别教育培训的需要加强教材建设,着眼于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和时代特点的教材体系。
第四章 教师队伍
第十七条 根据党校的实际,党校和分党校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要选聘政治素质过硬、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干部、先进典型人物和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党校兼职教师。
第十八条 党校教师应具有五年以上党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协作精神好,责任心强,热爱党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投入与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为党校提供相对固定的办公和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管理设备,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条 党校经费从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每年所需经费纳入学校预算计划,专款专用,保证党校教学、科研、购置图书资料等需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