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4〕160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4年12月3日
皖南医学院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及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是指学校按照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三条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四类。
第四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报名考试费是指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以及为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培训收费是指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不含附属医院)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进行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培养专业,可以按学分收取学费,但按学分收费的总额不得超过相同专业学费总额并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代收费项目需经省财政厅批准,坚持“项目明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
第十条 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标准凡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自主确定的,由学校按不高于当地市场平均价、合理补偿成本和不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培训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退学时间以退学文件注明的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学生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对寒暑假期间经学校批准不离校的学生,不得加收住宿费用。
第十四条 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
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选择,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教学用教材可以由学校指定,学生自主购买,也可由学校统一采购,学生自主选择,教材费用应根据教材的实际采购价格据实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培训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服务性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七条 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进行备案,实行亮证收费。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收入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学校的收费收入。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学金等方式,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二十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应当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新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应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收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坚决治理乱收费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新增收费项目须经分管校领导或学校办公会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利用各种有形或无形国有资源(资产),向社会提供技术和服务形成的收入,与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教学科研等合作所获得的收入,以及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按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学校收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