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21〕76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2021年7月16日第29次党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皖南医学院
2021年7月16日
皖南医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提升国际学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教外〔2021〕6号),《<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皖南医学院实施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三条 国际学生的类别。
我校接受以下类别的国际学生:
1.学历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2.非学历生:包括预科生和进修生。
第四条 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和教育管理工作,应坚持“规范招生、严格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 外事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党政领导下,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际学生工作进行具体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教育教学,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和服务设施;
(二)参加校内社团组织,参与学校各类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其改革等建言献策;
(四)在学业成绩、道德品行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德和行为规范;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招生与录取
第八条 外事处负责学校国际学生的招生与录取工作。
(一)负责学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宣传和推介工作。
(二)协助招生办公室制定国际学生招生简章。
(三)审核国际学生的护照、最高学历、成绩单等资料,提交相关培养单位进行专业审核、学习能力评估等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考试或考核,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审核程序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委会研究决定录取人员。
(四)及时邮寄已录取国际学生的录取通知书等材料。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外事处负责国际学生的入学与注册工作。
第十条 国际学生新生报到时,须持皖南医学院国际学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提前向学校外事处请假,未准假者或请假时间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自报到首日起两周内不办理报到手续的,自动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入学注册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新生报到后,须按照外事处的统一安排,参加新生入学体检。如在入学体检时被发现患有我国规定不能在校学习的疾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后,可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季、春季两个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国际学生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两次,分别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外事处不为其出具居留许可公函。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没有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本科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可以再延长两年,逾期者不予注册。硕士研究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可以再延长一年,逾期者不予注册。因回国服兵役而保留学籍的,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实行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凡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节 教学组织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按照相应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考虑国际学生的学习特点,制定国际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本科生教学培养方案,研究生学院负责审核硕士研究生教学培养方案。
第十八条 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依据培养方案向培养单位下达教学任务;负责教学运行的组织与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实践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外事处协助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做好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节 成绩考核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考查成绩以不合格、合格、良、优记,成绩合格及以上,可获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没有通过的国际学生可以参加补考,具体时间将由所在学院统一安排,当年允许补考一次,若参加其他学年的补考,须提前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参加。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备案,经批准后可以缓考。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一律视为旷考,成绩记为零分,且须重修此门科目,参加下一年度考试。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定,凡考试违纪的国际学生,有关考试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开除学籍。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经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本科一年级以上的;
(二)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调动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或更换导师者,由学生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转一次专业。
第二十七条 国内其他院校在读的国际学生,可申请转入我校同层次相应专业学习。拟转入学生需符合我校培养要求,录取条件不低于我校国际学生入学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和外事处审核,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的学生,不予以办理转学证明和手续:
(一)要求转学但未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
(二)处于休学期间的;
(三)作退学处理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每学期病、事假连续达六周者,应申请休学。
(二)每学期病、事假累计达八周者,应申请休学。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一)国际学生因故休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交外事处,外事处审核后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后办完手续离校;
(二)国际学生每次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年、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停发各类奖、助学金,休学回国的往返路费、医疗费、生活费及其它费用均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或违法行为,学校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事或因病休学者要求复学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外事处审核后,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通过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二)复学后,进入相应年级学习,复学学生的学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的年级相同;
(三)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当地同等级别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连续3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2周没有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外事处审核,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 外事处负责国际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
第八节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
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因受处分而结业的学生,到期解除处分后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期间,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第四章 涉外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外事处负责国际学生涉外管理工作:
(一)负责国际学生签证办理。帮助学生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家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它驻外机构申请办理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二)负责办理国际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以及因故退学和勒令退学学生居留许可的终止手续。
(三)负责国际学生本国传统节日庆祝活动的安排工作。国际学生经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中国和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四)负责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五)负责国际学生文化联谊团体和国际学生联合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协助人事处、学生处做好国际学生辅导员的招聘和管理。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新生注册后由外事处发给《皖南医学院国际学生证》。学生证是国际学生重要的身份证件,证明在校学生身份之用。学生应在每学期初持学生证到外事处加盖注册章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要妥善保管学生证、护照、银行卡等重要证件,一旦丢失要尽快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四十四条 凡在中国学习6个月以上且需要多次出入境者,须在入境后30天内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手续,否则将作为非法在华居留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校园卡是学生借阅图书、就餐、校内娱乐等的重要凭证,由财务处办理,由外事处负责监管。
第六章 日常生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外事处负责学校国际学生的信息采集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国际学生辅导员负责国际学生日常生活管理,关心国际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必须按规定填写《皖南医学院国际学生请假申请表》,经辅导员、外事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一律认定为旷课,情节严重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期间需要外出的,应提前向辅导员报告并作登记,说明去向、原因及出行时间,并须按约定时间按时返校,逾期不归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国际学生离校外出期间,应自觉注意人身安全,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不组织、不参与一切违法及不利于人身安全和形象的活动。学生离校外出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按照我校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在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国际学生,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外事处负责国际学生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司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处罚的学生,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中国法律,构成犯罪的,开除学籍;
(二)对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依《皖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和《皖南医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级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