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5〕13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皖南医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2.皖南医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皖南医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doc皖南医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表.doc
皖南医学院
2015年1月14日
皖南医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做好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师资队伍国际化进程,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境)类别
(一)因公出国(境)
1.国家(省)公派包括国家(省)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或国外奖学金、国家(省)提供部分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统一由国家(省)选派的出国(境)形式。
2.学校公派包括学校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形式,由学校按需选派的校际交流、研修、访学、留学攻读学位、博士后研究、参加学术会议等统一由学校选派的或由个人自行联系并经学校同意派出的出国(境)形式。
3.学校因管理需要赴国(境)外访问、考察等形式。
(二)因私出国(境)
以探亲、访友、旅游等为目的费用自理的出国(境)形式。
二、因公出国(境)选派原则
(一)公平竞争、择优选拔
着眼“人才强校”战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政治素质好、道德品德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职工出国(境)访学研修,提升师资队伍的国际学术背景和整体素质。
(二)按需选派、学以致用
根据师资规划需要,优先选派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境)外访学研修,培育高端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三)统筹规划、科学管理
根据学校管理服务的切实需要,严格把关,有组织、有计划的选派教职工赴国(境)外访问考察,拓宽对外交流与合作领域。
三、因公出国(境)选派条件
(一)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品行优良,爱岗敬业,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身体条件
出国(境)人员应身心健康,能适应出国(境)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要求。
(三)年龄条件
年龄条件根据国家(省)文件和《皖南医学院教职工教育培养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4〕80号)等要求确定。
(四)语言条件
掌握相应国家、地区的语言文字,外语熟练,听、说、读、写能力强,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
四、出国(境)期限
(一)国家(省)公派人员出国(境)期限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公派人员参加合作研究、访问学者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2年;讲学、进修、培训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留学攻读学位的期限以外方院校研究生学位正常学制为准;博士后研修人员的期限原则上为2年,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年;参加学术会议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
(三)因管理需要出国(境)访问、考察期限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四)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五、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皖南医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申请表》),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2.处级干部向人事处、组织部提交《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审核通过后将《因公出国(境)申请表》、中外文邀请函、中外文出访行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提交外事办公室,上报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其他教职工向人事处提交《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审核通过后将《因公出国(境)申请表》、中外文邀请函、中外文出访行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提交至外事办公室,上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会议研究通过后外事办公室协助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
(1)首次申领因私证照时,处级干部向所在部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组织部审核,外事办公室备案。上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申领证照。
(2)因私出国(境)时,申请人填写《皖南医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3)向人事处、组织部提交《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审核通过后将材料提交外事办公室,上报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2.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
(1)首次申领因私证照时,特定身份人员(涉及机要、财务、档案、人事、组织等工作的人员)向所在部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外事办公室,上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申领证照。
(2)因私出国(境)时,申请人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3)向人事处提交《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按照学校请销假有关规定办理,审核通过后到外事办公室备案方可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3.其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1)首次申领因私证照时,其他教职工可直接办理。
(2)因私出国(境)时,申请人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3)向人事处提交《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按照学校请销假有关规定办理,审核通过后到外事办公室备案方可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六、出国(境)管理
(一)出国(境)前准备
1.出国(境)人员行前应接受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教育。
2.出国(境)访学研修人员出行前须和学校人事处签订协议书,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3.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行前须和学校外事办公室签订因公出国(境)承诺书。
(二)出国(境)期间管理
1.出国(境)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做任何有损于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2.在国(境)外期间,出国(境)人员要经常与所在部门、单位保持联系。
3.出国(境)人员必须按照出国(境)计划要求执行,一般不得改变出国(境)计划、国别、身份,不得延长出国(境)期限,确需延长期限者,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一般只能申请一次。短期出国(境)一般不得延期,合作研究、讲学等派出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4.未经学校允许滞留不归者,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并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返校后管理
1.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后3日内到本部门、单位及外事办公室、人事处报到,并将因公出国(境)证照交回外事办公室。
2.因私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后一周内到本部门、单位及外事办公室、人事处报到,处级干部须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交回组织部集中保管。
3.赴国(境)外研修、访学、参加学术会议等人员返校后2周内须向本部门、单位及外事办公室、人事处提交书面的出国总结、科研成果报告或学位证明等材料。
4.出国(境)访学研修人员须发表学术论文,具体要求参照《皖南医学院教职工教育培养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4〕80号)执行。
七、待遇
(一)由国家(省)或学校派出的出国(境)访学研修人员,办理相关手续费用自理,出国(境)期间待遇参照《皖南医学院教职工教育培养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4〕80号)执行。
(二)因管理需要出国(境)访问、考察等出国(境)人员享受原工资、福利,并按学校出差标准给予报销。
(三)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人员,利用工作期间外出按事假处理,待遇参照事假管理规定计发;利用假期(含寒、暑假)外出并按期回校工作者,假期工资正常发放。
(四)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人员,不享受任何待遇,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解除聘用关系。
八、其他
(一)教职工申请出国(境)学习进修纳入年度师资培养计划统一管理。
(二)出国(境)访学研修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服务期参照《皖南医学院教职工教育培养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4〕80号)执行,在此期间不应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否则,学校将对未完成的服务期限按违约处理。违约的出国(境)人员应缴纳一次性违约金,标准为5000元,以及未满服务期补偿金,标准为正高职称1.5万元/年,副高职称或博士1.2万元/年,中级职称或硕士0.8万元/年,初级职称0.6万元/年。
(三)直属附院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四)本办法由外事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关于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校人事〔2007〕244号)及《皖南医学院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暂行规定》(校政〔2010〕65号)同时废止。